建设行政执法一般程序
除简易程序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,其他行政处罚案件按一般程序处理。具体程序如下:
1、立案。应当立案处罚的,要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,并附相关资料,按规定程序报批立案。对有关行政机关书面移交处理的案件不予立案的,应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机关;
2、调查取证。经批准立案的案件,应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,收集证据,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,调查应当制作《询问笔录》,根据现场情况制作《现场笔录》。
3、告知。对应进行行政处罚的,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告知当事人陈述、申辩的权利,符合听证条件的,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。
4、组织听证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符合听证条件,当事人要求听证的,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,并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,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、地点、听证主持人等有关事项。公开举行听证的,应当在举行听证3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、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、地点;
5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,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;
6、送达。法律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,特殊情况下,利用邮递、公告方式送达;
7、执行。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依法采取相应措施。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,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