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鹤壁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【字体:
作者:[建设局] 来源:[鹤壁市建设局] 浏览:[ ] 评论:[] 
 

鹤壁市建设局
关于印发《鹤壁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
和使用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鹤建〔2006〕63号 

各县建设局,机关各科(处)室,各有关单位:
   现将《鹤壁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
二○○六年四月二十五日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鹤壁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
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

 

   第一条 为进一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,限制粘土制品的生产,规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,根据财政部、省财政厅、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  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建筑工程,建设单位、个人必须在开工建设前,向市、县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。未按规定足额交纳的,不予批准开工建设,市、县墙改办应当予以追缴。
  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,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,每平方米7元,县域每平方米6元。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(如大门、围墙等),按照标准砖(240mm× 115mm×53mm)每块0.04元征收。
   第四条 除国务院、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外,任何地方、部门、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、扩大征收范围、提高征收标准或减、免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。
  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后,墙面隐蔽处理前,凭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票据、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和省、市墙改办颁发的新型墙材确认证书等资料,及时向当地墙改办申请现场验收。
   第六条 市、县墙改办在接到现场验收申请及有关资料后,在5个工作日内对该建设工程组织审查和现场验收,填写《河南省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表》,并由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、监理单位、墙改办等分别签署意见。对于符合返退条件的,按规定标准进行返退。
   第七条 返退标准
  (一) 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、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建筑节能标准的(居住建筑节能65%,公共建筑节能50%下同),按照实际使用量返退。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予返退。
  (二) 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(即粘土成分大于50%)新型墙体材料、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建筑节能标准,按实际使用量返退50%。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予返退。
  (三)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以下情况下不予返退:新型墙材使用量占全部墙材(含基础部分)比例小于70%的;工程墙体完工后,未向墙改办提出验收申请,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;违反规定使用禁用或淘汰的墙体材料的;所采用的墙体材料及其生产企业,未取得省、市墙改办颁发的新型墙材确认证书或没有在市墙改办登记备案的。
   第八条 使用
   (一) 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市、县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,提交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。
   (二) 市、县墙改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,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。
   (三) 市、县墙改办审核后,报财政部门审批。
   第九条 本办法由鹤壁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  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6年4月25日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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