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流程
一、行政裁决申请
(一)前提条件
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、补偿方式、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、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,当事人申请裁决的,适用本规程。
(二)需提交资料
1、裁决申请书;
2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;
3、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;
4、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;
5、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;
6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;
7、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;
8、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。
二、受理前听证(7日)
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,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,应当进行听证,听证通知书应于听证会召开7日前送达当事人。
三、受理通知(5日)
经审核,资料齐全、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。
四、告知被申请人受理情况(10日)
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,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。
五、组织当事人调解
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,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、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;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。
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,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。
六、核实补偿安置标准
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,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,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,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。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。
七、形成行政裁决意见
经调解,达成一致意见的,出具裁决终结书;达不成一致意见的,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。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,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。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。
八、作出拆迁行政裁决(15日)
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1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;
2、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;
3、裁决的依据、理由;
4、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、补偿金额、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、搬迁期限、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;
5、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、起诉期限;
6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、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;
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。
九、送达行政裁决书(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)
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、留置送达、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。
十、行政裁决救济途径
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(注:拆迁人按照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被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、周转房的,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)
十一、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前听证(7日)
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,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、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,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、程序、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。
十二、申请行政强制执行
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,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,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。并须提交以下资料:
1、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;
2、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;
3、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;
4、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;
5、被拆迁人提出供的安置用房、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被偿资金证明;
6、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,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;
7、其他相关资料。
十三、行政裁决的执行(15天)
市、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拆迁管理部门强制执行申请后,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,符合法律规定的,下达强制拆迁通知书,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执行。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,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,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,动员被拆迁自行搬迁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