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迁行政许可项目公示制度
一、为规范拆迁行政许可行为,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增强拆迁管理工作透明度,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《国务院305号令》,结合我市实际,制订本制度。
二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遵循合法、公开、公正、公平、便民的原则,将拆迁行政许可项目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。
三、 拆迁行政许可项目公示应包含以下内容:
(一)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;
(二) 拆迁人、被拆迁人;
(三)拆迁范围;
(四)拟实施拆迁的期限;
(五)承办机构及监督电话。
四、 对拆迁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,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:
(一) 发布公告、通告;
(二) 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;
(三) 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;
(四) 依法可采取的其它方式。
五、拆迁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,须在公示前报市拆迁办主任批准后方可公布。
六、拆迁许可项目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,市拆迁应当做好相应的咨询、解答工作。
七、市拆迁办设立举报电话,接受电话投诉和函件投诉,对投诉人的投诉应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,并及时进行处理。
八、本制度自2004年7月20日起施行。



